(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吉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吉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36号原告陈某某,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XX镇城西委2组。被告吉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系该公司司法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关某,昌图县八面城分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吉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用自家房屋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吉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昌图县XX开发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查明,被告吉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昌图县XXX镇进行楼盘开发,在XXX镇有未销售的商品房。原告陈某某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吉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昌图县XXX镇街内开发的“XXXX”小区内位于昌图县XXX镇政府南侧北起第四栋楼房一楼面向南开门的西起第3户、第8户、第9户、第12户、第13户楼房。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不得买卖,过户;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