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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与杨福喜、王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银行,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银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南路(四海明珠大酒店楼下)。负责人贺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红石桥乡王连圪堵四组156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6912036610.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日,籍贯、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612701197309016628,系被告杨福喜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6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福喜、王润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22.95%计算利息,并支付2015年7月27日前已产生的利息7791.5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元、执行费61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杨福喜、王润玲进行全国法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杨福喜、王润玲查找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