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志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县国土资源局,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33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金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勇,赵县国土资源局沙河店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东辉,赵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张志刚。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中冯村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第3项的规定,作出了赵国土资罚字(2015)0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依法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494元(肆仟肆佰玖拾肆元整)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已缴纳罚款4000元。该决定于2015年9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张志刚。催告书于2016年3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张志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国土资罚字(2015)04020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赵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全部完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国土资罚字(2015)0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方面基本合法。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执行的内容有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于申请人在案发前期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没能将违法行为处置在初始阶段,导致违法行为已产生严重后果,现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拆除,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存有重大隐患和不宜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国土资罚字(2015)0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卜玉辉审 判 员 吕占波人民陪审员 董择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