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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82年9月5日生,汉族,高平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恢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