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82年9月5日生,汉族,高平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恢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