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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菊芬与韩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菊芬,韩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74号原告胡菊芬,女,汉族,1958年8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委托代理人林鸿浩,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庆,女,汉族,1954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菊芬诉被告韩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菊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菊芬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庆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菊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胡菊芬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