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菊芬与韩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菊芬,韩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74号原告胡菊芬,女,汉族,1958年8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委托代理人林鸿浩,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庆,女,汉族,1954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菊芬诉被告韩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菊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菊芬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庆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菊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胡菊芬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