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02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宗勇、陈斌、张凤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刘宗勇,陈斌,张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98433317。负责人李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宗勇,男,出生于1963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陈斌,男,出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执行人张凤鸣,男,出生于1962年11月1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诉刘宗勇、陈斌、张凤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宗勇、陈斌、张凤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归还借款17100.31元,支付截止2015年8月14日的利息15972.82元;2、按年利率13.5%加收50%的标准计付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1月24日的利息1406.83元,以上1、2项合计34479.96元;3、自2016年1月25日起以34479.9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2014年2月24日已发生181.04元)。4、由被执行人刘宗勇、陈斌、张凤鸣负担一审受理费588元,公告费69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5、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422元;以上已发生的金钱给付项目合计36781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2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斌的银行存款36781元,其中3635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另外422元扣缴执行费,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422元,已依法扣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