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满都呼诉阿拉腾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都呼,阿拉腾乌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前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满都呼(又名满达呼),男,蒙古族,牧民。被告阿拉腾乌拉,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满都呼诉被告阿拉腾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满都呼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阿拉腾乌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满都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都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满都呼负担。审判员 胡文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