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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磊与被执行人凌源市晟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凌源市晟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凌源市北建昌街鑫福家园。被执行人凌源市晟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松岭子镇三皇庙村。法定代表人:常军山,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凌源市晟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凌源市晟隆食品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磊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凌源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2执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执行员  徐文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