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钦灵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5年4月6日被羁押,4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辩护人温旭良,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8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客运站附近向一陌生男子以每张假币2元的价格购得400张面值20元的假冒人民币,共计花费人民币800元(假币面值总计人民币8000元)。尔后,张某在网络联系买家,转而以每张假币3元的价格将所购假币予以出售,并通过其出租屋附近的218物流公司寄送上述假币。在揽件过程中,物流公司快递员察觉寄送的是假币,遂拒绝承运。在快递员将该快递件退还张某的过程中,张某的房东从涉案快递中抽取其中一张假币(已扣押)予以留存。张某取回快递后将剩余假币予以撕毁。2015年4月,出租屋管理所工作人员在走访工作中,听群众反映张某有伪造货币嫌疑,遂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线索。2015年4月6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前往张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其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伪造货币用打印机、烫金机、切纸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并从其电脑内查获伪造货币教学视频、电子素材等资料。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送检的人民币均为打印假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是犯罪中止并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恩 建人民陪审员 蔡 金 兰人民陪审员 赖 学 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秀敏(兼)书记 员代 盼 盼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