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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930号原告: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刘祖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海军,公司员工。被告:吴超,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先锋审 判 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 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