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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书刚 与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刚,魏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608号原告:赵书刚,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春,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刚诉被告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魏春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赵书刚名下车牌号为鲁N38Z**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