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督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督377号申请人: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富康路。法定代表人:丁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孙祥明给付物业费377元。因被申请人外出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静静附:法律文书援引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