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孝芬与曲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芬,曲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李孝芬,女,汉族,干部,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曲晓平,女,汉族,干部,现住梨树县。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2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