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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亮诉被告李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李红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19号原告李明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红军,男,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原告李明亮诉被告李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亮负担。审判员  高永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