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亮诉被告李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李红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19号原告李明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红军,男,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原告李明亮诉被告李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亮负担。审判员 高永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