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海云、刘阳春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云,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徐王村民组***号。被执行人刘阳春,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中路******号。申请执行人刘海云申请执行刘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34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阳春银行存款2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宋 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