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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叶志春与陈红、吴建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春,陈红,吴建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01101号原告叶志春。委托代理人金国华,兰溪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被告吴建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春与被告陈红、吴建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志春以与被告吴建棠达成支付协议、并已履行部分债务为由,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志春负担。审判员  邹可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倩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