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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舒进洲、郑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舒进洲,郑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88号。负责人赖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换玲(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杰(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职员。被告舒进洲。被告郑群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诉被告舒进洲、郑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舒进洲、郑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舒进洲、郑群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撤回对被告舒进洲、郑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74元,减半收取2,13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雪涛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琼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