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文亮、郑汝轩、蒋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刘文亮,郑汝轩,蒋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6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风雷巷1号。负责人刘少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文亮,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14委**组。被执行人郑汝轩,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侯集乡小斐城村**号。被执行人蒋华军,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吉祥镇横山村6社。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文亮、郑汝轩、蒋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亮、郑汝轩、蒋华军在银行存款(冻结、扣划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