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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周雪茹、胡国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周雪茹,胡国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475号原告李建军。被告周雪茹。被告胡国球。委托代理人陈德明。原告李建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周雪茹、胡国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军、被告胡国球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雪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被告周雪茹因家庭经营需要向给原告借款15万元,2014年4月和11月,被告周雪茹又分别向原告借款14万元和15万元。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周雪茹未予答辩。被告胡国球辩称,原告与被告周雪茹所发生的借贷关系被告胡国球不知情,是否真实也不知情,从被告胡国球的情况看,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无需借他人之款,两被告于1996年离婚,2013年5月复婚,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清楚,对被告周雪茹在外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应由其个人财产来偿还。被告胡国球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周雪茹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元月8日、4月21日、11月5日分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5万元、14万元和15万元共计34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均没有约定利息和偿还期限。借款发生至今,两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分文,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周雪茹与被告胡国球于1978年10月结婚、1996年9月离婚、2013年5月复婚、2015年9月又离婚。被告周雪茹借原告之款时,系被告周雪茹与被告胡国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应原告与被告胡国球的要求,本院组织原告与被告胡国球进行调解,因被告胡国球的资金未到位,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被告周雪茹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被告胡国球提供的民事调解书、产权证、信用报告和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原告、被告胡国球的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周雪茹借原告之款有原告持有被告周雪茹向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与被告周雪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周雪茹向原告出具借条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胡国球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国球在答辩中提出被告周雪茹在外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答辩,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雪茹、胡国球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建军借款4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共计10820元,由被告周雪茹、胡国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佑群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曹建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