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安灿与被告苏富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灿,苏富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475号原告黄安灿,男。委托代理人程泽佑、张霞,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富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灿与被告苏富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灿于2016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安灿负担。审判员 韩贞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