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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安灿与被告苏富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灿,苏富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475号原告黄安灿,男。委托代理人程泽佑、张霞,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富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灿与被告苏富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灿于2016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安灿负担。审判员  韩贞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