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伯雪与王青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伯雪,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伯雪,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业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威环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