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伯雪与王青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伯雪,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伯雪,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业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威环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