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337号原告李某某,女,土族,1984年1月3日出生,粮农。被告师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培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有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