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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337号原告李某某,女,土族,1984年1月3日出生,粮农。被告师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培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有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