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民初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管松芝与任敬华、仇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松芝,任敬华,仇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00911号原告管松芝,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金斌,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敬华,居民。被告仇安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松芝与被告任敬华、仇安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松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管松芝负担。审 判 员 杨汉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闵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