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管松芝与任敬华、仇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松芝,任敬华,仇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00911号原告管松芝,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金斌,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敬华,居民。被告仇安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松芝与被告任敬华、仇安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松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管松芝负担。审 判 员 杨汉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闵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