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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元兵与绍兴县久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兵,绍兴县久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435号原告:刘元兵。委托代理人:王定高,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久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联兴村墅后。法定代表人:程迂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兵诉被告绍兴县久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久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久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兵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久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元兵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