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684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9年4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金志刚,系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汉族,1988年11月5日生。原告朱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建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