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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凤与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4民初947号原告刘凤,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88号附楼第2层,组织机构代码:66357498-8。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佩洁,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刘凤诉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红霞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凤诉称,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1日工资,共计8404.81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现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404.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凤系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刘凤2015年9月至11月工资合计8404.81元,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就该拖欠工资向原告刘凤出具《员工个人收入暂未发明细表》一份,现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工资。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员工个人收入暂未发明细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资8404.81元的事实,审理中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已支付该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确认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刘凤工资8404.81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8404.81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刘凤工资8404.8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此款刘凤已预交),由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