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30号沧县环宇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男,汉族,1956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联系电话1383274****法定代表人:孙秀德楚冬冬,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荣盛锦绣天地*号楼*单元302,联系电话155××××9333沧县环宇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楚冬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018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沧县环宇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018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名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