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齐某某、西安邮电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齐某某,西安邮电大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5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原告之父。被告张某某,系该校学生。委托代理人李绪成、兰卫昌,系陕西田园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被告西安邮电大学。法定代表人卢建军,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郑云新、任辉,系该校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齐某某、西安邮电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齐某某、西安邮电大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22元,本院退回原告1522元。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