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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苏志贵与武治民高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贵,武治民,高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苏志贵,男,汉族被执行人武治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高保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执行费337.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承诺在2016年5月8日前一次性付给申请人苏志贵案件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22500元(利率按1.5%计算,从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337.5元。申请执行人苏志贵同意并放弃其他案件款的追要。执行费337.5元由被执行人武治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