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修忠辉与姜倩倩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忠辉,姜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修忠辉,女,汉族,1991年7月22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张寨行政村修庄自然村**号。被执行人姜倩倩,女,汉族,1992年8月8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姜洼行政村姜洼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修忠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倩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3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姜倩倩银行存款52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