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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信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与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信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信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岚海。被执行人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庆子。申请人北京信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信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60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被执行人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冻结,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庆子查找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何庆子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5号案件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