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永东与旌德县兴华玻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东,旌德县兴华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东。被执行人:旌德县兴华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旌德县。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总经理。李永东申请执行旌德县兴华玻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旌德县公证处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皖旌公证字第42号公证债权文书,该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80000元,利息人民币1064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200元,共计人民币4936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旌德县兴华玻纤有限公司有机械设备,该设备属旌德县兴华玻纤有限公司所有。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旌德县兴华玻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93600元的机械设备;2、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胡凡非审判员 洪国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