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东明县人民法院与杜振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县人民法院,杜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85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东明县。被执行人杜振国,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清丰县。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杜振国罚金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振国应缴纳罚金14000元、追缴赃款130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振国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财产且家庭生活困难,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刘朝林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