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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与占忠、杨秀英、张凤英、郑东山、白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韦占忠,杨秀英,张凤英,郑东山,白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负责人贺宇鑫。被执行人韦占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秀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郑东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三清,女,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秀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6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占忠、杨秀英、张凤英、郑东山、白三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8日已产生利息5967.82元,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95%计算利息)和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8日已产生利息6265.52元,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95%计算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660元、执行费149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韦占忠、杨秀英、张凤英、郑东山、白三清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韦占忠、杨秀英、张凤英、郑东山、白三清查找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