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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唐丽琼与东莞长安美泰玩具二厂,美泰玩具(香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丽琼,东莞长安美泰玩具二厂,美泰玩具(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丽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为×××8569。委托代理人:徐超、刘功荣,分别、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长安美泰玩具二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为××。负责人:莫玉枝,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泰玩具(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丽琼因与被上诉人东莞长安美泰玩具二厂(以下简称“美泰玩具二厂”)、美泰玩具(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入职时间:1990年8月20日。二、职务:车间主任。三、月平均工资:9000元。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美泰玩具二厂与唐丽琼已签订劳动合同。五、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4年9月10日,美泰玩具二厂以唐丽琼在2014年8月4日至21日期间由他人代打下班卡,提供虚假考勤数据,欺骗企业为由,根据美泰玩具二厂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及《员工劳动纪律》将唐丽琼解雇。对此,美泰玩具二厂提供了员工手册、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照片、《员工上岗前培训卡》、《说明》、考勤记录、《岗位说明书》、唐丽琼的手写函件、光盘及视频截图、《员工违规违纪登记表》等予以佐证。庭审中,唐丽琼对于美泰玩具二厂提供的《员工上岗前培训卡》、《岗位说明书》、唐丽琼的手写函件、光盘及视频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1)美泰玩具二厂提供的录像显示唐丽琼在2014年8月4日至21日期间没有到美泰玩具二厂厂区安装的打卡机中打卡,却有打卡记录,录像中显示此期间一直由同一人替唐丽琼打卡,唐丽琼主张美泰玩具二厂提供的视频为截取片段,不能完整反映当日的完整打卡记录,无法准确证明唐丽琼没有打卡的事实,但庭审中唐丽琼承认其在2014年8月4日至12日之间存在委托他人代打卡的情形。(2)美泰玩具二厂提供《员工手册》、《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照片等拟证明美泰玩具二厂处的员工手册及重申考勤打卡规定等经过工会代表的讨论通过,并经过公开的公示等程序。唐丽琼以上述证据为两美泰玩具二厂事后篡改、事后制作为由,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3)唐丽琼的手写函件中,唐丽琼主张并没有让其他人替其打卡,是别人捡到她丢失的工卡私自去打卡,唐丽琼表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另,唐丽琼主张在美泰玩具二厂代打卡的现象时普遍存在的,美泰玩具二厂的负责人也清楚,对此,唐丽琼人提供了部分同事签名确认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对此美泰玩具二厂表示不予以确认,并表示员工手册已明确规定考勤的具体规定,员工应当遵守。(4)根据美泰玩具二厂提供的《员工手册》中第五章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第1.1.2条规定,委托或代替他人打卡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委托人或代理人均将按严重违纪处理;第5.5.4.4条规定,员工未出勤,但又有打卡记录者,属于欺骗企业的行为,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发书面警告,责令其立即纠正;第4.4.1条规定,员工厂证丢失应立即通知上级,并应在当天到人力资源处换领新证。该《员工手册》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规定,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提供伪造虚假证据、数据等欺骗企业的行为企业有权作出解雇处理。六、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及裁决结果:唐丽琼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美泰玩具二厂支付唐丽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8382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书,裁令:驳回唐丽琼提出的所有申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考勤异常表、早退迟到报表、光盘、照片、《情况说明》、《员工手册》、《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照片、《员工上岗前培训卡》、《说明》、打卡记录表、班次时间表、唐丽琼的手写函件、视频截图、《证明》、《员工上岗前培训卡》《岗位说明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其形成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美泰玩具二厂解除与唐丽琼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据。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第一,美泰玩具二厂提供《员工手册》经美泰玩具二厂工会确认并进行公示,美泰玩具二厂亦提交了《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照片、《员工上岗前培训卡》、《岗位说明书》予以佐证,故原审法院采信美泰玩具二厂主张,认定唐丽琼已知悉《员工手册》之内容,理应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第二,唐丽琼自认在2014年8月4日至12日期间有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的情形,根据《员工手册》第五章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第1.1.2条规定,委托或代替他人打卡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美泰玩具二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唐丽琼要求美泰玩具二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唐丽琼与美泰玩具二厂、美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驳回唐丽琼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唐丽琼负担。唐丽琼起诉时申请免交,原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宣判后,唐丽琼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美泰玩具二厂的员工手册为打印版,不是印刷成图书版的文字,该类文书极易伪造。唐丽琼没有见过美泰玩具二厂提交的员工手册,以前的员工手册也没有第五章1.1.2这一条的规定。且该条也没有明确“委托或代替他人打卡”具体指明的情形。二、唐丽琼主张《员工手册》第五章1.1.2规定有多种理解是有证据基础的。从美泰玩具二厂的考勤制度来看,委托他人代打卡并不会导致少记考勤的情况。根据唐丽琼提交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美泰玩具二厂的考勤不以打卡依据为唯一的依据,尚需各级主管签名的考勤异常表等文件。从美泰玩具二厂代打卡现象的普遍性及从未因此处罚过任何人的经验性判断,只要没有缺勤的行为发生,这种代打卡行为都是受到管理层的默许的。三、即使在宽泛意义上理解《员工手册》第五章1.1.2规定,这种规定是否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需要法院作出明确界定。四、唐丽琼仅是在下班时出于方便让同事打了下班卡,上班卡都是自己本人打的。在打下班卡的时候,实际上唐丽琼就是在场的,唐丽琼从未有缺勤行为发生。唐丽琼的行为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美泰玩具二厂、美泰公司向唐丽琼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8382元,并由美泰玩具二厂、美泰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美泰玩具二厂、美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美泰玩具二厂提供的《员工手册》经美泰玩具二厂工会确认并进行公示,结合《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照片、《员工上岗前培训卡》、《岗位说明书》,《员工手册》可作为美泰玩具二厂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而唐丽琼在2014年8月4日至12日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的情形。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委托或代替他人打卡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美泰玩具二厂因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唐丽琼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丽琼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卫审 判 员  叶志超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