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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谷荣光、朱腾方等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荣光,朱腾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352号原告:谷荣光,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腾方,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南慧铭,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荣光与被告朱腾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朱腾方对原告提交的范县公安局范公(龙)行罚决字(2016)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濮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濮阳市公安局已经受理,被告谷荣光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 奇审 判 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