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谷荣光、朱腾方等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荣光,朱腾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352号原告:谷荣光,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腾方,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南慧铭,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荣光与被告朱腾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朱腾方对原告提交的范县公安局范公(龙)行罚决字(2016)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濮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濮阳市公安局已经受理,被告谷荣光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 奇审 判 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