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贵军与王小勇、苏金河、王红伏、王超利、河南省阳光颐园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贵军,王小勇,苏金河,王红伏,王超利,河南省阳光颐园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贵军,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勇,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苏金河,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伏,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利,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阳光颐园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新城陶苑大道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志鹏,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荣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赵贵军与被上诉人王小勇、苏金河、王红伏、王超利、河南省阳光颐园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王小勇于2015年8月11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赵贵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王宏春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