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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罗建武与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武,段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罗建武,男,陕西省浦城县人。被告段小强,男,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武诉被告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武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武撤回对被告段小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段小强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刘战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