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罗建武与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武,段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罗建武,男,陕西省浦城县人。被告段小强,男,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武诉被告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武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武撤回对被告段小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段小强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刘战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