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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晓南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晓南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刚杰,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委托代理人郑天鹏,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南,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道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上诉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晓南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天鹏,被上诉人张晓楠的委托代理人程道慧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