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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聪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费1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郑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民再终字第000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聪(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聪(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聪(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聪(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243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汝明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