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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袁宝石与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宝石,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袁宝石,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滁州市。被执行人:李宁,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宝石与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来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宁偿还原告袁宝石欠款1378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3‰计算,自200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于2009年8月15日前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宁支付袁宝石款13780元,利息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09)来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