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蔡大兴与宣恒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大兴,宣恒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大兴,居民。被执行人宣恒年,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宣恒年在银行的存款5647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