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耿建与王显涛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建,王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耿建,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显涛,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显涛的银行存款836395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六日书 记 员 陈坤山命名:韩丽与李欢欢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信息:身份证号需删除;住址只需到县/区。需要隐名:车牌号、房产证号(XX替代),扣押房屋地址:例如谯城区丽阳春都11栋XXX室字号:黑体小二,行距:固定值26字号:黑体小5,行距:固定值26字号:宋体小三,行距:固定值26正文字号:宋体小三,行距:固定值25,首行缩进:10.58毫米字号及间距和正文相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