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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82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XXX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广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