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82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XXX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广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