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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翠平与被告闫志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平,闫志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627号原告高翠平,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闫志军,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平诉被告闫志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翠平于2016年3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翠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翠平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