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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麟与天津金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麟,天津金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大公馆新隆轩25号。组织机构代码06689097-4。法定代表人吕鹏,总裁。上诉人张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张麟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张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