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麟与天津金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麟,天津金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大公馆新隆轩25号。组织机构代码06689097-4。法定代表人吕鹏,总裁。上诉人张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张麟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张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