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XXX与王伟东、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伟东,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初490号原告XXX,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保林村。被告王伟东,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张娜,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世纪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王伟东、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伟东、张娜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王伟东、张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陈鸣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