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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黄伟力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