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穆杰彪与李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杰彪,李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15号原告:穆杰彪,男,1959年07月27日出生。被告:李子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杰彪诉被告李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杰彪于2016年0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杰彪以与被告李子东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杰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