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69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代理人左国民,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陈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冯明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