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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69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代理人左国民,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陈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冯明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